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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
点击次数:1430 更新时间:2018-03-23

本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,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。(此标准已经作废,被GB3096-2008<声环境质量标准>替代)

 

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zui高限值。

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,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
GB/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

 

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表1

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表1

类别

昼间

夜间

0

50

40

1

55

45

2

60

50

3

65

55

4

70

55

 

4.1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、别墅区、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,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 0 类标准 5dB 执行。

4.2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、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。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。

4.3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杂区。

4.4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。

4.5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,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。穿越城区的铁路主、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(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)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。

夜间突发的噪声,其zui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

 

6.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

6.2 本标准昼间、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。

按 GB/T 14623 执行。
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、郭秀兰、孙家麒、陈光华、赵仁兴。
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

《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-2008》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,自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/T 14623-93》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-93》废止。

 

浙公网安备 33020602000784号